理性及其規範性Rationality and its Normality
1. 何謂「理性」?結構理性與實質理性
什麼是「理性」(rationality)?「理性」這個詞本身就有歧義。「理性」一詞有時指的是「理性能力」,如推理的思辨能力,例如「人因為有理性成為萬物之靈」。另一種意義用來形容心靈或行為的理性狀態,如「明知危險還要去做,他實在是太不理性了」。本條目討論的「理性」主要是在第二種意義下的理性。哲學家想要瞭解,在這句話「明知危險還要去做,他實在是太不理性了」,所謂的「理性」到底是什麼意思,這個行為要滿足什麼條件才會被稱作為「不理性」,以及我們是否應該避免不理性?
還有一點需要澄清,理性或不理性可以形容心靈態度(例如,信念、欲望、意圖等),也可以形容行為。不過,哲學家通常關注的是心靈態度的理性,因為決定行為理性與否取決於導致該行為的心靈態度。例如,一個人生了病不去看醫生,反而去喝符水。我們說他的行為(喝符水)不理性,是因為他的信念(「喝符水可治病」)是不理性的。所以,以下對於理性的定義,僅關注心靈態度,但這些定義也可以套用在行為上。
哲學家通常區分兩種理性:結構理性 (structural rationality) 與實質理性 (substantive rationality)。結構理性是指理性表現為心靈態度間的融貫性 (coherence)。若某些心靈態度間不融貫,這就是不理性。例如日常生活在形容人說話「顛三倒四」、「語無倫次」、「不知所云」,通常就是人犯了結構上的不理性,表現在他的言行之間矛盾衝突。
所以,在探討結構理性,不能把單一心靈態度獨立出來檢視它是否理性,而是要檢視它與其他心靈態度之間的關係。對於結構理性來說,要檢視是否理性,得先找出有哪些針對心靈態度的融貫性要求。為了進一步介紹結構理性,以下將介紹一些哲學家提出的結構理性要求(但這份清單並不完整,目前尚無窮盡一切的結構理性要求清單)(Broome, 2013; Daoust, forthcoming; Kiesewetter, 2017; Lord, 2018)。
〈意圖要求〉(enkratic requirement):理性要求 S 意圖做 x,若 S 相信他應該做 x。
舉例來說,當小明相信他應該盡早出門,那麼根據〈意圖要求〉,理性上小明就應該有盡早出門的意圖。若小明一面相信他應該盡早出門,一面缺乏盡早出門的意圖,那他就是不理性,因為這兩個心靈態度不融貫。
〈工具理性要求〉(instrumental requirement):理性要求 S 意圖做 y,若 S 意圖做 x 且 S 相信做 y 對於達成 x 是必要的。
〈工具理性要求〉則是,若小明有意圖要避免遲到,而他相信盡早出門對於避免遲到是必要的,那麼理性上小明應該有盡早出門的意圖。若小明一面有意圖避免遲到且相信盡早出門是必要的,卻又沒有盡早出門的意圖,他就是不理性的,因為這三個心靈態度不融貫。
〈信念要求〉(doxastic enkratic requirement):理性要求 S 相信 p,若 S 相信他有充分證據支持 p。
〈信念要求〉是指,若小明相信他有充分的證據支持「現在路上塞車」,那理性上他就應該相信「現在路上塞車」。同時相信「現在路上塞車」有充分證據支持,但又不相信「現在路上塞車」是不融貫的,因此不理性。
〈肯定前件要求〉(modus ponens requirement):理性要求 S 相信 q,若 S 相信 p 且 S 相信「若 p 則 q」。
〈肯定前件要求〉是指,若小明相信「現在路上塞車」,且又相信「如果現在塞車,則他會遲到」,理性上他應該要相信「他會遲到」。同樣地,違反這個要求會擁有不融貫的信念,因此不理性。
如果真的有結構理性的要求的話,當然還存在其他的要求,這是從事研究結構理性的哲學家的工作。不過,要掌握結構理性的基本想法,這些例子應以足夠顯示,當人的心靈態度之間處理衝突、互斥時,直覺上我們會認為他們不理性,這就是結構理性所要掌握的。
接下來介紹「實質理性」,我說明實質理性的方式,是用結構理性來比較。為了方便說明,我改編上述例子來說明兩者的差異。
小明相信他不應該遲到,他也的確意圖不遲到。他父親告訴小明,根據他平常經驗晚點通常會塞車。小明知道若要避免遲到,他應該提早出門以避開塞車時段,但他卻相信,他父親的經驗不可靠不需要相信(但小明沒有任何理由支持這個信念),因此他沒有提早出門導致遲到了。
在這個例子中,小明沒有違反上述的結構理性要求。例子中第一句話明確表示小明沒有違反〈意圖要求〉。小明也沒有違反〈工具理性要求〉,雖然他沒有提早出門的意圖,但這是因為他不相信提早出門對於避免遲到是必要的。而小明也沒有違反〈信念要求〉,因為雖然他父親的經驗與證詞是支持會塞車的證據,可是小明並不相信那是證據,因為小明沒有相信晚點會塞車並沒有違反〈信念要求〉。所以小明是結構理性的(假設他沒有違反其他結構理性要求)。
然而,小明不相信晚點會塞車違反了實質理性,因為關於會不會塞車,小明所掌握到的理由其實是支持會塞車。他父親的經驗跟證詞支持了晚點會塞車,而小明卻沒有任何理由支持他父親的經驗與證詞不可靠,他也沒有其他的理由支持不會塞車。因此,小明能夠也應該認識到,他所掌握到的理由是支持晚點會塞車,而他卻不相信會塞車。小明的不相信違背了他所掌握到的理由,因此是實質不理性。
讀者需要特別注意,在這個例子中,結構理性中的〈信念要求〉與實質理性的差異相當細緻,小明不相信晚點會塞車之所以不違反〈信念要求〉,是因為他不相信他父親的經驗是證據支持晚點會塞車,因此他不相信會塞車跟其他的心靈態度不衝突。然而,小明父親明明告知他晚點會塞車,但小明卻選擇不相信。也就是說,小明的信念狀態雖然是內部融貫,但卻是錯誤地回應了父親提供的證據,因此是實質上不理性。換句話說,結構理性的要求是心靈內部的融貫性,而實質理性的要求是心靈態度對於理由的正確回應。因此,也有哲學家將結構理性稱為理性的內在論 (internalism),而實質理性是理性的外在論 (externalism) (Lord, 2018)。
現在我們可以進一步介紹實質理性要求的內容 (Kiesewetter, 2017; Lord, 2018):
〈實質理性〉如果 S 掌握到的整體理由支持採取某種心靈態度(如相信 p 或有意圖做 x),則(實質)理性要求 S 有該心靈態度。
這裡關鍵的概念是「掌握到的整體理由」(available/ possessed overall reason)。首先,先解釋什麼是「理由」(reason) (Alvarez, 2010; Broome, 2013; Kearns & Star, 2008; Parfit, 2011; Scanlon, 1998; Whiting, 2017; 謝世民, 2015)。嚴格說來,這裡的「理由」,其實指的是哲學家所稱的「規範理由」(normative reason),意即可以用來解釋或支持某個規範判斷為真的考量或事實。例如,「毆打人會造成他的痛苦」這個事態可以支持「不應該毆打人」這個規範判斷,那麼前者就是支持後者的規範理由。
另一種哲學家常用的「理由」概念是「動機理由」(motivating reason),意即人用來支持及解釋他之所以這麼做的理由(而規範理由是解釋他為何「應該」這麼做)。有些時候,一個人的動機理由也是規範理由,例如,若某位有錢人捐錢給慈善機構,他用來解釋之所以這麼做的理由是「做慈善可以幫助有需要的人」,這是他的動機理由,但也同時是規範理由,因為這可以支持「他應該捐錢給慈善機構」。但有些時候,一個人的動機理由不是規範理由,若這位有錢人捐錢給慈善機構的動機理由是「捐錢給這家機構可以幫助他洗錢」,那他的動機理由就不是規範理由,因為無法支持「他應該捐錢給支持慈善機構」這個規範判斷(有人也許認為幫助洗錢能作為規範理由支持他應該捐錢,但如果沒有理由支持他應該洗錢——如洗錢對他風險很大——能幫助洗錢本身就不足以提供理由)。在本文中除非特別註明,所有的「理由」指的都是規範理由。
接下來說明「掌握到的理由」,之所以需要這個概念是因為行為者當下沒有掌握到有些理由。先用一個例子說明,假設小明不想遲到的理由是這是他第一次的約會,他不希望給對方留下壞印象,然而,他的約會對象在路上出了嚴重車禍失去意識被送到醫院,因此她無法通知小明無法赴約。「她無法赴約」這個事實是支持「小明不應該赴約」的理由,但由於沒被通知,小明無法掌握到這個理由。
實質理性是對理由的正確回應。思考上述例子,小明準時赴約是對理由的正確回應嗎?如果實質理性考慮的理由是所有相關的理由,無論小明能不能掌握到,那麼小明準時赴約不是對理由的正確回應,因為畢竟他的約會對象無法赴約了。但是這樣一來,小明就是實質上不理性的,這顯然不合理,因為既然小明無法掌握到「他的約會對象無法赴約」這個理由,而他所掌握到的理由支持了他應該赴約,那理性上小明應該赴約,因此,實質理性所要回應的理由是行為者所掌握到的理由,而不考慮那些他無法掌握到的理由。
那怎樣算是「掌握到」的理由呢?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議題,大致來說,某個理由x要算是行為者S掌握到的理由,要滿足三個條件:(一)x 是理由;(二)S 滿足某種「知態條件」(epistemic condition);(三)S 滿足某種實踐條件 (practical condition) (Kiesewetter, 2017; Lord, 2018)。讀者應注意,「掌握到的理由」是理論術語,請勿以日常用法理解。
x 本身也得是理由。
對於「掌握到的理由」來說,這個條件看似明顯到不值一提。不過,特別強調這點是為了避免一種常見的誤解,即把當事人自己以為的理由視為理由。這裡錯誤的地方在於,當事人可能犯錯,誤把錯誤的想法當成真正的理由。延續上述例子,假設小明毫無來由地相信他的約會對象會爽約,因此就不赴約了。小明的不赴約並非是正確的回應他的理由(即「他的約會對象會爽約」),因為小明的想法是假的,他的對象不是爽約。這之所以容易引起誤解的原因是,假若他的對象真的爽約,那這個想法的確是理由支持他可以不赴約。哲學家通常把這種「如果為真就是理由」的命題稱為「表面理由」(apparent reason) (Alvarez, 2010),也就是說,規範理由必須是真的,表面理由不是真正的理由。因此需要注意,當事人自己以為的理由,不一定就是規範理由,有可能只是表面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誤把表面理由當成理由行事,因此就沒有掌握到理由。
行為者需滿足某種知態條件。
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小明無法掌握到「她無法赴約」的理由,是因為小明無法認知到它。這表示所謂的「掌握」是行為者與理由間具有某種知態的關係。至於是什麼樣的知態關係,這個問題相當複雜。例如,如果要求行為者要「知道」或是「相信」該理由才算掌握到,假如小明的約會對象打電話通知她無法赴約,但小明卻拒絕相信(由於信念是知識的必要條件,小明因此也缺乏知識),那根據這個理論,小明就算是沒有掌握到「她不會赴約」的理由,那小明繼續赴約,仍是正確地回應理由,即他的確應該繼續赴約。然而,這個結論顯然是荒謬的。
因此,這裡的知態條件,通常是要求行為者「能夠」知道或有證成地相信該理由,而非真的知道或有證成地相信該理由。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也是稟持同樣的理念。不然,如果行為人必須要注意到該理由才算是掌握到該理由,那麼過失的人(也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人)的過失行為都算是正確地回應理由,之後討論理性規範性會討論到,如果人的過失行為是正確地回應理由,那麼他們就沒有違反規範,就不需負起責任,這顯然是荒謬的。
行為者需滿足某種實踐條件。
通常在這裡實踐條件指的是行為者有能力使用該理由去證成或支持其決定,這是因為有反例顯示光是滿足知態條件不足以說明掌握到的理由。假如小明跟他約會對象是在網路上認識的,小明不知道她的名字是阿彩,阿彩在送到醫院之前,她請她的朋友打電話通知小明,她的朋友急急忙忙地打了電話,就說了一句「阿彩車禍來不了了」就掛上電話。雖然說,小明得知了「阿彩車禍無法赴約」這個理由,但由於他不知道阿彩就是他的約會對象,他無法認識到這個理由充分地支持了他不該赴約,因此他前往赴約仍是理性的,仍是正確地回應到理由,所以他沒有掌握到這個理由。這代表要能掌握到理由,光是知態條件仍是不夠的,還需要加上實踐條件,即行為者有能力使用該理由去證成獲支持其決定。在這個例子中,小明除了得知「阿彩車禍無法赴約」(滿足了知態條件),小明還要認識到阿彩就是他的約會對象,他才能夠用這個理由支持他不應該赴約。
2. 理性的規範性:我們應該理性嗎?
理性的規範性在探討「應不應該要有理性?」、「為什麼應該要理性?」等涉及應然的議題。當哲學家說理性具有規範性時,便是說我們「應該」要保持理性。更精確地說,可以區分以下幾個強弱不同的規範性 (Broome, 2013, ch.11):
〈強規範性〉如果理性對你有這個要求,那麼正因為理性的要求你應該遵守這個要求;
〈中規範性〉如果理性對你有這個要求,那麼理性要求的這個事實就是你應該遵守這個要求的理由;
〈弱規範性〉如果理性對你有這個要求,那麼就存在你應該遵守這個理性要求的理由。
〈強規範性〉與〈中規範性〉的差異在於,〈強規範性〉認為理性要求有絕對的規範性力量,也就是說,當理性要求與其他規範要求相衝突時,理性要求總是會凌駕其他要求,因此,當你面對一個理性要求,那麼你就得遵守它。〈中規範性〉則認為理性要求的規範性力量不是絕對的,也就是說,理性要求的確提供理由支持它應該被遵守,但是當該理性要求與其他規範要求相衝突時,理性要求不一定會凌駕其他要求,而當理性要求被其他要求所凌駕時,你就不需要遵守該理性要求。
〈弱規範性〉與〈中規範性〉相似,同樣是說理性要求的規範性力量不是絕對的,該不該遵守該要求取決於跟其他規範要求競爭下的結果。但差異在於,〈中規範性〉認為,理性要求這個事實本身就提供了理由,也就是說理性要求本質上具有規範性。而〈弱規範性〉沒有接受理性要求本質上就具有規範性;理性要求的規範性也許是從其他規範事實派生而來的。例如,假如某個德性理論主張德性是一切規範性的源頭,而理性本身雖然不是構成德性的一部分,但卻是培養德性的必要手段,因此雖然理性要求本身不提供理由,但為了培養德性,我們就有理由要遵守理性要求。那麼根據這個理論,理性要求具有〈弱規範性〉,但不具有〈中規範性〉與〈強規範性〉。所以,如果說理性要求只具有弱規範性,就表示理性本身不具有規範性。因此,以下討論理性的規範性時,通常是討論理性是否至少具有中規範性。
接下來說明為什麼有些哲學家認為理性要求有規範性呢?具有規範性的特徵是什麼呢?這些哲學家認為,當說某人「不理性」是在「批評」他,這點顯示了理性具有規範性,例如,Parfit 如此陳述這點:
當說某個行為「理性」(在日常、非技術性的意義下使用這個詞)時,我們在表達跟「明智的」、「合理的」、「聰明的」這些詞語相同意義下的讚美或許可。而我們使用「不理性」來表達與「糊塗的」、「愚蠢的」、「瘋狂的」等詞語相同意義下的批評。(另見 Kiesewetter, 2017; Lord, 2018; Parfit, 2011, p.33)
值得注意的,不是所有批評都涉及規範性。有些種類的批評只是某種負面的評價,指出被批評的對象沒有滿足某個不具規範性的標準。例如,當我批評這家餐廳的菜不好吃,這樣的批評不涉及規範性,這只是表達這家餐廳的菜不符合我的標準,也就是說這個批評不涉及到「應然」。換個方式說,我的批評不見得代表這家餐廳「應該」改變口味迎合我的標準,也許我缺乏對美食的品味,或是食物口味沒有對錯可言。
但這些哲學家認為「理性」、「不理性」等評語涉及了規範性的標準,當說某個心靈態度或行為理性時,代表它應該被效法;而說某個態度或行為不理性,就代表它應該被避免。但請注意,這些詞在某些脈絡下使用是非規範性的,例如,當某個人做了智力測驗,成績很差,因此他被人稱為愚蠢的,但這個批評不是規範性的,而只是描述他的智力低於平均水準。考慮另外一個例子,有個人喝得爛醉,還大言不慚地說他可以一路飆車回家,結果發生車禍。批評他的行為愚蠢涉及了規範性,因為涉及了應然判斷,也就是他不應該喝醉還開車。
接下來可以進入到理性是否具有規範性的議題。既然已經區分了兩種理性,我們應該分開討論兩者。由於結構理論之規範性較為複雜,留至下一節再說明,這裡先說明實質理性的規範性。〈實質理性〉主張,如果 S 掌握到的理由支持採取某種心靈態度,則實質理性要求 S 有該心靈態度。記得這裡討論的理由是規範理由,而規範理由支持某個規範判斷為真。所以,既然實質理性的要求是建立於規範理由之上,顯然地實質理性具有規範性 (Kiesewetter, 2017; Lord, 2018)。
3. 結構理性的規範性
結構理性具有規範性嗎?也就是我們應該維持心靈態度之間的融貫嗎?為了簡化起見,僅以〈意圖要求〉為例。〈意圖要求〉要求當行為者相信他應該做 x,他應該要有意圖做 x。直覺上,如果有人違反這個要求,他會被批評為糊塗的、不理性的。若根據上一節的論證,似乎〈意圖要求〉(以及其他結構理性要求)具有規範性。然而,有許多哲學家質疑結構理性具有規範性 (Kolodny, 2005, 2008; Way, 2010)。考慮這個例子:
(黑道)阿飛非常想取代錢哥自己當老大,於是阿飛相信他應該暗殺錢哥,但不知為何他沒有意圖要暗殺錢哥。
如果〈意圖要求〉有規範性,那似乎阿飛應該要有意圖暗殺錢哥。但直覺上這有問題,因為阿飛缺乏理由支持相信他應該暗殺錢哥,所以阿飛不應該如此相信,既然如此他不應該要有意圖暗殺錢哥(記得,這裡談的是可以用來支持規範判斷的規範理由,而非阿飛自己認為的理由。我假設沒有充分的理由支持阿飛應該暗殺錢哥,例如假設暗殺錢哥有利於阿飛,但這個自利理由不足於勝過道德理由)。
其他結構要求也會遇到類似的例子,假設阿飛缺乏理由支持他相信「如果開槍可以殺死錢哥,那麼他就應該開槍」,但他還是相信了,而阿飛也相信「開槍可以殺死錢哥」,那根據〈肯定前件要求〉,阿飛應該相信「他應該開槍」。但就跟之前的例子一樣,既然阿飛缺乏理由支持他相信「如果開槍可以殺死錢哥,那麼他就應該開槍」,他也不應該相信「他應該開槍」。
在這些例子中,阿飛不應該滿足結構理性要求,而是應該放棄他原本的信念。這似乎顯示結構理性缺乏規範性。但對於相信結構理性有規範性的哲學家,他們認為對於上述例子的直覺是源自於錯誤理解了結構理性要求的適用範圍。這些哲學家認為,〈意圖要求〉(其他結構理性要求亦同)有兩種讀法 (Broome, 2013; Brunero, 2008; Way, 2010; Worsnip, 2015):
〈意圖要求-窄域〉若 S 相信他應該做 x,理性要求(S 意圖做 x)。
〈意圖要求-廣域〉理性要求(若 S 相信他應該做 x, S 意圖做 x)。
括弧涵蓋的是理性要求的範圍。根據窄域讀法,滿足「若 S 相信他應該做 x」這個條件就會產生理性要求「S 意圖做 x」。上述例子是根據窄域的讀法,也就是當阿飛處於「他相信他應該暗殺錢哥」這個心靈狀態時,就會產生理性要求「他應該要意圖暗殺錢哥」。然而,直覺上阿飛應該要的不是形成暗殺錢哥的意圖,而是放棄相信他應該暗殺錢哥。所以,窄域讀法讓〈意圖要求〉在直覺上產生荒謬的後果,讓我們以為結構理性缺乏規範性。
然而,採取廣域讀法可以避免上述荒謬的結果。廣域讀法是要求兩個(或以上)心靈態度之間應該維持某種關係。以〈意圖要求-廣域〉為例,要滿足〈意圖要求-廣域〉,行為者 S 可以有兩種選擇,要嘛相信他應該做 x 且有意圖做 x,要嘛不要相信他應該做 x。採取其中任何一個選擇都可以滿足結構理性。回到上述例子,如果是廣域讀法,那理性要求,阿飛要嘛相信他應該暗殺錢哥且意圖殺錢哥,要嘛不要相信他應該暗殺錢哥。那阿飛要滿足〈意圖要求-廣域〉,只要放棄相信他應該暗殺錢哥即可。因此,廣域讀法不會產生只要阿飛相信了他應該暗殺錢哥,就應該意圖暗殺錢哥這樣的荒謬結果。而且直覺上,廣域讀法相當合理,採取廣域讀法似乎有助於辯護結構理性有規範性。
廣域讀法之所以可以避免窄域讀法的問題,是因為廣域讀法不要求形成一組的心靈態度,而可以允許放棄形成這些態度。廣域讀法容易解套,卻也產生反直覺的情況。同樣以〈意圖要求〉為例,假設錢哥中槍受重傷了,路過的大德相信他應該趕緊叫救護車。根據廣域讀法,為了滿足理性要求,大德可以放棄相信他應該叫救護車,而不是形成叫救護車的意圖。然而,直覺上,大德應該要做的是有意圖叫救護車,畢竟他已經看到了錢哥受傷,道德理由充分地支持他應該有意圖叫車(假設沒有其他理由反對叫車)。若根據廣域讀法大德反而可以放棄相信他應該叫救護車,那就忽視了上述理由的要求 (Shpall, 2013)。
3.1 實質理性進路
在上述的例子中,有人可能會認為可以藉助實質理性來說明結構理性的規範性。在大德的例子中,大德所掌握到的理由要求他應該叫救護車,因此實質理性會要求大德有相應的信念與意圖,所以大德需要遵守〈意圖要求〉,而且不能用放棄應該叫救護車的信念來滿足結構理性的要求。不過,就算這個進路成功,這只能證明結構理性最多具有弱規範性,也就是雖然有理由滿足結構理性要求,但這理由並非來自結構理性自身(在此進路中是來自實質理性)。
的確,一些哲學家採取此進路,藉由實質理性來解釋結構理性的規範性 (Kiesewetter, 2017; Lord, 2018)。[1]這進路主張,之所以應該遵守結構理性的要求,是因為違反結構理性要求,必然地導致無法正確地回應理由。由於理由決定了應然要求,無法正確地回應理由就代表違反應然要求。因此,違反結構理性就必然地違反應然要求,結構理性的規範性源自於實質理性。稱這個將結構理性之規範性化約到實質理性之規範性的進路為「實質理性進路」。
以大德為例,假設看見錢哥受傷的事實(以及沒有其他反對理由)要求大德相信他應該叫救護車,這個支持應然信念的理由也會要求有相應的意圖,即大德要有意圖叫救護車。如果大德違反〈意圖要求〉,也就是相信他應該叫救護車,卻沒有意圖叫救護車,那必然地大德沒有正確的回應理由,因為要嘛大德有理由相信他應該叫救護車,但他就應該要有意圖叫救護車,要嘛大德沒有理由應該要形成意圖叫救護車,但他就不應該相信他應該叫救護車。所以,根據這些哲學家,違反〈意圖要求〉必然地無法正確回應理由,也就是必然地違反應然要求。
用一個更簡單的例子來解釋,考慮〈信念要求〉:「理性要求 S 相信 p,若 S 相信他有充分證據支持 p。」如果我掌握到充分的證據支持 p 為真,那我相信我有充分證據支持 p 是正確地回應理由,但我沒有相信 p 則是錯誤地回應理由;如果我沒有掌握到充分證據支持 p,那我沒有相信 p 是正確地回應理由,但我相信我有充分證據支持 p 則是錯誤地回應理由。因此,必然地,違反〈信念要求〉會錯誤地回應理由,也就是違反應然要求。
然而,實質主義進路預設了一個有相當爭議性的前提,也就是所謂的心靈態度的「錯誤種類理由」(wrong kind of reason)不是真的理由。所謂的正確種類理由與錯誤種類理由是基於對心靈態度的理由一個直覺的觀察。以信念為例,如果我要學生相信亞里斯多德是亞歷山大大帝的老師,假如我提供的理由是相關的歷史證據,這樣的理由似乎十分合理、正常;但假如我提供的理由是成績誘因(例如,不相信的人將無法拿到學分),雖然為了及格學生似乎應該相信,但這樣的理由顯得古怪、不太正常。要如何解釋這種差異呢?有些哲學家認為,前者是信念的正確種類理由,而後者是錯誤種類理由,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是關於信念的對象(即信念內容的真假),而後者與信念對象無關,而是與要不要有信念態度本身有關。因此,正確種類理由又常稱為「對象相關理由」(object-given reason),而錯誤種類理由又稱「態度相關理由」(state-given reason)(何宗興, 2021)。
其他心靈態度的理由也有相同的區分。以意圖為例,如果我要學生形成讀哲學的意圖,假如我的理由是讀哲學可以帶來的種種好處,這是正確種類理由,因為這是關於意圖的對象(即讀哲學);但假如我的理由是如果學生沒有讀哲學的意圖(而非讀哲學本身)就會不讓他們及格,那這是錯誤種類理由,因為這是關於意圖這個態度本身,而非意圖的對象。
在心靈態度的規範性的文獻中(何宗興, 2021),一個十分熱門的爭議便是錯誤種類理由是不是心靈態度的理由,最常見的討論就是非證據性的考量是不是信念的理由。例如,「擁有宗教信念能帶給我幸福感」能不能作為相信宗教的理由,不少哲學家認為不行,因為這個考量與宗教信念內容的真假無關,而只有與信念內容的真假相關的考量或事實(證據)才能夠作為信念的理由。推而廣之,這些哲學家主張錯誤種類理由不是心靈態度的理由。
回到實質主義進路,這個進路成功與否需要預設錯誤種類理由不是心靈態度的理由。以〈信念要求〉為例,假設某個傳教士說不相信神你會下地獄,而且相信死後下地獄會讓你驚怖害怕,若錯誤種類理由可以是信念的理由,那麼即便你有充分的證據支持神不存在,為了不要活在恐懼之中,似乎你仍可以相信神。這樣一來,你就違反了〈信念要求〉,但這才是對於理由的正確回應。也就是說,如果錯誤種類理由可以是心靈態度的理由,那就會產生以下情況:違反結構理性要求才是實質理性的(也就是你應該做的)。因此,就無法用實質理性來解釋規範理性之規範性。
3.2 結構理性規範性之懷疑論
有些哲學家 (Lee, 2020; Worsnip, 2018) 認為應該否認結構理性具有規範性,他們認為所謂的結構理性要求,是我們在詮釋、理解人的心靈時所必須依循的原則,當人有意識地採取某些心靈態度時,必須滿足某些融貫性原則,不然的話,我們會難以理解他們是否真的採取這些心靈態度。因此,他們認為,心智正常的人不會有意識地出現結構不理性。以上述宗教信念為例,如果有人一方面說他有充分證據支持神不存在,另一方面又說他相信有神,我們很難相信他真的同時兩者都相信。我們可能認為他不是真的相信,或是他誤解其中一些概念,或者甚至覺得他心智不正常(不理性)。所以,要嘛他心智正常,但他的心靈態度沒有不融貫(他沒有真的兩者都相信),要嘛他的心靈態度的確是不融貫,但他的心智不正常。
他們進一步論證結構理性缺乏規範性,因為在上述例子中出現兩種情況,而在這兩者中他都不該因為結構不理性而被批評。第一種情況在心智正常的情況下他沒有違反結構理性,自然他不被批評違反結構理性(他也許會因其他理由被批評,例如騙人);而在第二種情況下他的心智不正常因此無法為其心智負責,所以也不該被批評。記得上述的討論中,理性的規範性就反映在當人不理性時他值得被批評。既然人在違反結構理性時不該被批評,這些哲學家主張結構理性缺乏規範性,結構理性不是規範性要求,而是詮釋或理解正常心智之描述性原則。有一些哲學家 (Southwood, 2008) 則認為,我們不該因為無法論證結構理性具有規範性就認為它沒有。他們認為,這麼做就犯了類似哲學家 H. A. Prichard 所稱的道德哲學的錯誤 (Prichard, 1912)。Prichard 認為,哲學家嘗試回答「為何應該道德」的問題時常失敗,是因為他們試著找到非道德的理由來回答,然而,Prichard 認為,支持我們應該道德的理由本身就是道德性的,不需要認為外部的理由來支持為什麼應該要道德,但是這樣一來,就預設道德本身就有規範性。同樣地,這些哲學家認為理性也是如此,我們應該認為理性本身就有規範性,不需要在理性外部去找理由證成理性的規範性。
然而,這樣的回應似乎無法令人滿意 (Way, 2010)。因為,直覺上道德要求是值得做的,然而,結構理性的要求是否值得滿足,至少在直覺上並不明顯(而且在上述討論窄域要求時,直覺上是應該不要滿足)。面對這些困難,讓一些知名的哲學家 (Broome, 2013) 做了關於結構理性是否具有規範性的不可知結論。
[1] Ralph Wedgwood Wedgwood, R. (2017). The Value of Ration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提供了另一個用實質理性來解釋結構理性的進路,不過他使用的概念不同,他用心靈態度的正確性來解釋結構理性的規範性。